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349-351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條文 1-363 列印 Email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第 349 條1.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第 350 條(刪除)第 351 條1.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