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四 章 墮胎罪 288-292

第 二十四 章 墮胎罪

第 288 條
1.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2.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3.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1.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1.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
1.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
1.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