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1.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1.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1.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1.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1.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