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142 條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3 條
1.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4 條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 145 條
1.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6 條
1.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8 條
1.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