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116-119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條文 1-363 列印 Email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第 116 條1.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 117 條1.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 118 條1.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119 條1.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