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內亂罪 100-102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刑法 分類:刑法條文 1-363 列印 Email 第 一 章 內亂罪第 100 條1.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1 條1.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2.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2 條1.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