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 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1.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3.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4.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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