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條 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民法\第1111條 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關於能力,代理權或必要允許等欠缺之承認時期, 法律並未設有限制之明文。本件雖由禁治產人吳○珠起訴及提起上訴,且 吳○珠已於第二審審理中死亡,惟其夫許○雄於吳○珠死亡前,並未喪失 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許○雄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自仍可以吳○珠死亡 前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承認吳○珠自起訴起至其死亡前所為之一切訴訟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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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補正法定代理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其中關於配偶及父母並未限定以與禁治產 人同居者,始得任之,故配偶及父母雖不與禁治產人同居,除法院依同法 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準用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禁治產人 之最佳利益改定監護人外,仍應以其為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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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一千一百二 十二條定有明文。而設籍僅為行政上之管理措施,與家之概念有異。凡以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縱非設籍於同一處所,仍難謂非 一家。反之,數人雖設籍於同一處所,若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之親屬團體,仍不得謂之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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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監護人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 受送達時發生效力雖該宣告禁治產之裁定送達與上訴人,惟迄未送達與依 法律應為林隆照監護人之被上訴人,揆諸前揭說明,該裁定尚不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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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監護關係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 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查台北地院七 十七年度禁字第四四號裁定宣告林隆照為禁治產人,惟迄未送達依法律應 為林隆照監護人之上訴人,有該事件卷宗可稽。雖該裁定送達與林隆清, 惟林隆清係於七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始成為林隆照之家長,其得為林隆照之 監護人之順序在上訴人之後,且未經台北地院指定為林隆照之監護人,既 非依法律應為林隆照監護人之人,其收受該裁定,仍不能使裁定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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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被上訴人因車禍頭部受傷,神智不清,幾成植物人狀態,為無行為能力人 ,其於原審逕行提起本件訴訟,固有未合。惟被上訴人嗣經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十四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其配偶蔡○鳳為其監護人。蔡○鳳既已於原 審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具狀承認被上訴人前所為一切訴訟行為 ,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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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本件被上訴人因心神喪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 七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七十年家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民 法第十五條規定,無行為能力,其父黃八已故,其母褚香子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雖為被上訴人之第二順位監護人,但第一 順位之監護人即上訴人在形式上已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與被上訴人 離婚,且係本件訴訟之對造當事人,自應以褚香子為被上訴人之監護人, 其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地位,提起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即無 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