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9條 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1109條 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1.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2.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