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9-1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1099-1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1.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