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2條 收養之定義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1072條 收養之定義1.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聲字第 342 號 民事 裁判案由: 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收養係以與他人之子女發生婚生子女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此觀民法第一千 零七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故對於自己親生之子女,殊無成立收養契約之餘 地。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