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5-1條 共同抵押二

民法 第875-1條 共同抵押二
1.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要旨:
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 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 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故債權人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而受金錢 之支付者,倘其債權確不存在,債務人非不得逕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 其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難謂債務人須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 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始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因執行所得之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