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790條 土地之禁止侵入與例外
1.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或機關學校使 用申請案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原住民保 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項之規定,須先經 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 利審查委員會」審查,且將審議結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以決定原住 民保留地之土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及無償使用等。故原住民保留地 之地上權設定,具有維持國家原住民政策之公法上目的,其申請者除須具 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條件外,並依法定程序由國家輔 導為之,且國家就准否設定,擁有實質審查權,顯與民法上規定之地上權 取得要件有所不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