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1條 運送人之必要注意及處置義務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641條 運送人之必要注意及處置義務1.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2.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