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9條 減免責任揭示之效力

民法第609條 減免責任揭示之效力
1.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依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第六百二七九條規定, 運送人對於各載貨證券持有人,既應依載貨證券之記載負其責任,則在載 貨證券持有人行使權利期間,託運人對運送人依運送契約所得行使與之有 關權利,似仍應處於休止狀態,不能行使,否則載貨證券持有人及託運人 各得本於載貨證券或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向運送人主張權利,自非事理之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