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8條 貴重物品之責任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608條 貴重物品之責任1.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2.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