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3條 耕作地附屬物之返還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463條 耕作地附屬物之返還1.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折耗,應扣除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