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7條 視為承認標的物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387條 視為承認標的物1.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2.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