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242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1.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等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之和誘或略誘未滿二十歲男女脫離家 庭罪,其所侵害之法益為父母之親權,或監護人之監督權,原判決既認定 上訴人褚女等五人係分別以自己收養子女為詞,向人價買女嬰而後賣與外 國人,其出賣女嬰者,苟為女嬰之親生父母或監護人或棄嬰之拾得人,則 其親生父母或監護人於出賣女嬰或棄嬰時,顯已放棄其親權或監護權,上 訴人於買受女嬰後,再將之賣與外國人,於女嬰之親生父母或監人之親權 或監護權有何侵害之可言,申言之,各該女嬰在此情形下,即非各該法條 之被誘人,雖各女嬰已隨外國人前往國外,除能成立其他罪名外,要不能 遽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罪責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