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14條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


1.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