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否能求於法庭以外地點接受訊問?


證人是否能求於法庭以外地點接受訊問?


刑事訟送法 第 159 條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刑事訟送法 第 177 條
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2.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3.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4.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原則上不行,除了特殊情況向法院申請,且法院認為適當時,才允許證人於法庭以外接受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