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1條 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2.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3.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